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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鹿港鎮禮廳及靈堂使用管理辦法

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鹿鎮生字第1120028258號奉核施行
  • 第 一 條  彰化縣鹿港鎮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加強本鎮禮廳及靈堂之使用管理,依彰化縣鹿港鎮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(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)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  • 第 二 條  使用本鎮禮廳及靈堂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辦理,由本所管理之。如有未盡事宜,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• 第 三 條  本辦法所稱「本鎮居民」,係以亡者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資料為認定標準。
  • 第 四 條  本鎮禮廳及靈堂僅供民眾做為治喪場所,依使用情形收取規費,相關喪葬安排及治喪所需物品悉由喪家自理或委託葬儀社代辦。
  • 第 五 條  使用本鎮禮廳及靈堂應填具申請書,記載申請人及亡者相關資訊、使用廳別、日期及時段,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、亡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文件向本所申請核准。
  • 第 六 條  使用電子輓額於告別式播放,請至服務中心登記;使用禮廳冷氣,經申請後由管理員開啟。
      本鎮禮廳及靈堂各項設備應謹慎使用及注意維護,如有損壞應由申請人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。
  • 第 七 條  本鎮禮廳及靈堂各項規費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、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。
      各項規費申請人應於出殯前一日繳清,並由本所依法解繳鎮公庫。
  • 第 八 條  使用本鎮禮廳及靈堂應遵守下列規範:
    • 禮廳等設施以先到先辦理,禁止預佔或預放任何設備。
    • 使用禮廳得於告別式前一日十八時以後申請佈置,惟會場佈置物品應於告別式前二日內送達,以免影響他人使用空間。
    • 舉辦法事或告別式時應控制音量,以免干擾他人及影響附近居民生活。
    • 禮廳及靈堂禁止點香及持香進入,以維護會場空氣品質。
    • 宏德堂禁止擺設往生者衣物及點香器,以維護公共安全。
    • 金爐限燒適量之紙錢,並禁止焚燒塑膠、保麗龍等不可燃物,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。
    • 出殯後一小時內,應清理禮廳所使用之設備並移除所有放置之物品。
    • 不得於禮廳內外壁面、天花板及其它地方施工加釘或綑綁任何物品。
  • 第 九 條  使用本鎮禮廳及靈堂除應遵守前條之規範,並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,本所得對違反規範之行為命其改善或為必要之防止措施,經勸告不聽從者,本所得拒絕受理其使用申請。
  • 第 十 條  本鎮禮廳及靈堂如因天然災害、電力、機件故障等其他人力無法抗拒之因素,致遺體發生異狀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本所不負賠償之責任。
  • 第 十一 條 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