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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鹿港鎮祿安雅境生命園區環保金爐使用管理辦法

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鹿鎮生字第1150012181A號令奉核施行
  • 第 一 條  彰化縣鹿港鎮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加強本鎮祿安雅境生命園區環保金爐使用管理,維護焚燒秩序及環境品質,依彰化縣鹿港鎮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(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)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  • 第 二 條  使用本鎮環保金爐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辦理,由本所管理之。
  • 第 三 條  本鎮環保金爐申請程序規定如下:
    • 申請使用環保金爐須於平日上班時間,同本所各項殯葬設施申請作業時間,請提前一天將庫錢及紙錢等送至環保金爐場址過磅,過磅後紙錢放置於指定地點,並憑磅單至本所臨櫃辦理。
    • 完成申請並繳費後,申請人應攜帶【收執聯】至現場,以利操作人員核對並依登記時間進行焚燒。
  • 第 四 條  本鎮環保金爐收費標準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辦理。
  • 第 五 條  節慶期間使用環保金爐不須預約,「少量紙錢」及「機關團體」兩類別仍須預約;焚燒時段須配合本所統一安排,並自行載運至場址。
  • 第 六 條  本所將依實際量能彈性調整神明爐或祖先爐之投放位置,於變更使用用途時進行清灰及簡易淨爐儀式,並於爐前標示紙錢爐類別,供民眾正確投放,以提升使用效率。
  • 第 七 條  本鎮環保金爐處理量能為每小時100公斤,開放時段 除年節期間、設備維護保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所之情事致無法提供服務外,得依實際處理量能及運作需要彈性調整。
      開放時段相關說明及規範如下:
    • 開放時段:上午8時至中午12時;下午2時至6時。
    • 下午6時以後不開放焚燒,欲使用者請預約隔日可焚燒時段。
    • 每一使用時段為 1 小時,如焚燒需求超過量能,應另行申請加時。
    • 每位亡者每日最多得申請 2 時段(合計以 2 小時為限)。
    • 不得以其他亡者名義規避前述規定。
    • 申請人如於焚燒時段遲到相關處理方式如下:
      1. 申請1時段遲到逾 10 分鐘,或申請2時段遲到逾 20分鐘,由現場人員依狀況調整至其他時段。
      2. 如當日無時段可調整,須另行申請他日,申請人不得異議。
  • 第 八 條  本鎮環保金爐操作及投放規定如下:
    • 環保金爐由本所人員操作,並依規定辦理。
    • 爐口高溫,須與爐體保持安全距離,非本所人員不得自行開關爐門。
    • 焚燒物品由業者或家屬自行投入。
    • 投入時不得一次大量投料,並應依燈號操作:紅燈亮時應停止投入。
    • 焚燒物品須符合爐口尺寸:高 100 公分、寬 100 公分、深 147 公分以內。
  • 第 九 條  使用本鎮環保金爐應遵守下列規範:
    • 禁止投燒衣物、陪祭物、塑膠類、金屬類、玻璃類及含油墨等易排放黑煙之物品。
    • 焚燒物品須經本所人員檢查後始可投入。
    • 如有不符規定或超量情況,應依指示移除,否則本所得拒絕申請或使用。
  • 第 十 條  如違規或不當使用致設施損壞,應負賠償及修復責任。
  • 第 十一 條 其他未盡事宜,由本所保有解釋及修正之權利。
  • 第 十二 條 本辦法施行日期,另行指定日期公告。